實習記者趙紫原報道:國家發改委、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的《關于做好2021年電力中長期合同簽訂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指出,峰谷差價作為購售電雙方電力交易合同的約定條款,在發用電兩側共同施行,拉大峰谷差價。
峰谷電價也稱“分時電價”,我國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應用于工商業用戶,按高峰用電、低谷用電、平段用電分別計費,以刺激和鼓勵用戶主動改變消費行為,達到削峰填谷的目的。
國家發改委2018年發布《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》,明確支持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在銷售電價總水平不變的前提下,建立峰谷電價動態調整機制,進一步擴大銷售側峰谷電價執行范圍,合理確定并動態調整峰谷時段,擴大高峰、低谷電價價差和浮動幅度,引導用戶錯峰用電。
隨著電力體制改革深入推進、新能源大規模并網,峰谷電價調整逐步提上日程。
上述《通知》指出,交易雙方簽訂分時段合同時,可約定峰谷時段交易價格,也可參考上一年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平段電價,峰谷電價基于平段電價上下浮動。上下浮動比例由購售電雙方協商確定,也可以執行政府主管部門推薦的相關標準。市場初期,為保證市場平穩健康有序,各地政府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制定分時段指導價,指導價的峰谷差價應不低于已有目錄電價的峰谷差價。
記者獲悉,《通知》印發不久前,山東省發改委曾下發《關于山東電網2020-2022年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》,對現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時段進行優化。甘肅省發改委也發出通知,從2021年1月1日起調整甘肅銷售電價優化峰谷分時電價政策。浙江、湖北也陸續發布*新峰谷電價規則,峰谷價差拉大的同時,峰谷電價時段都有調整。
今年10月20—22日,山東開展*新一期現貨市場調電試運行。運行結果顯示,原本應是峰段時期的上午,現貨電價卻跌至低谷;而原本應是谷段時期的晚間,現貨電價卻出現了高峰,價格倒掛現象突出。同為電力現貨試點區的甘肅,也出現了類似問題。
緣何調整峰谷電價?有業內人士分析,現行峰谷電價是“統購統銷”背景下設計的,只考慮了用戶移峰填谷,并未動態考慮供需變化。過去負荷曲線有較強周期性,但現在系統內不可控的新能源裝機越來越多,原來所謂峰谷已經發生變化,傳統峰谷定價或朝不利于系統運行的方向激勵用戶。
也有業內人士預測,一方面,通過執行峰谷電價,工商業、大工業用戶可主動通過調整生產班次、改進工藝,將可轉移的高峰電費負荷移到了谷段和平段,降低用能成本。另一方面,拉大峰谷電價差后,或有利于用戶側儲能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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